武汉茂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3012号
原告:***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06号中建宝谷商务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王能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南楠,湖北红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晓敏,湖北红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女,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原告***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已受理的(2022)鄂0111民初2806号原告**诉被告***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系对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人仲裁字(2022)198仲裁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应合并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2)鄂0111民初2806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董 菲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樊晶晶
书 记 员  胡凤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