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茂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茶陵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24民初272号
原告:***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06号中建宝谷商务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王能松,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南楠,湖北红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晓敏,湖北红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茶陵县人民医院。
住所地:茶陵县交通街。
法定代表人:邓周云,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香明,湖南廖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茶陵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茶陵县人民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70元,减半收取17585元,由***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谭琴意
人民陪审员  刘曼生
人民陪审员  谭义云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颜易焜
书 记 员  谭谢天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