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91民初6599号
原告:山东龙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伯乐路288-1号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685900449K。
法定代表人:李磊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萍,女,199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悦五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12号J74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312248320U。
法定代表人:郭骥,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五席文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兰东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REHY49L。
法定代表人:吴广云,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龙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龙创公司)与被告上海悦五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悦五席公司)、山东五席文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五席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1年12月1日,(2021)鲁0191民初6597号案件并入本案审理。本案于2021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龙创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刘亚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上海悦五席公司、山东五席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1)鲁0191民初6597号案件中,山东龙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山东五席公司退还山东龙创公司履约保证金500万元。2.请求判令山东五席公司支付山东龙创公司自2020年7月17日至2021年7月30日的利息315833元;2021年7月31日至2021年9月26日利息48333元;2021年9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解约协议》约定的年利率6%计算。3.请求判令山东五席公司支付山东龙创公司自2021年7月31日至2021年9月26日的违约金24167元;2021年9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500万元为基数,按《解约协议》约定年利率3%计算。4.请求判令山东五席公司承担本案诉讼保全保险费9000元。5.请求判令上海悦五席公司对一、二、三、四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6.本案诉讼费由山东五席公司、上海悦五席公司承担。(2021)鲁0191民初6599号案件中,山东龙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上海悦五席公司退还山东龙创公司履约保证金510万元。2.请求判令上海悦五席公司支付山东龙创公司自2020年7月9日至2021年7月30日的利息328950元;2021年7月31日至2021年9月26日利息49300元;2021年9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510万元为基数,按《解约协议》约定的年利率6%计算。3.请求判令上海悦五席公司支付山东龙创公司自2021年7月31日至2021年9月26日的违约金24650元,2021年9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510万元为基数,按《解约协议》约定年利率3%计算。4.请求判令上海悦五席公司承担本案诉讼保全保险费9150元。5.请求判令山东五席公司对一、二、三、四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山东五席公司、上海悦五席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山东龙创公司与上海悦五席公司、山东五席公司分别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山东龙创公司于2020年7月9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上海悦五席公司履约保证金510万元,于2020年7月17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山东五席公司履约保证金500万元。后因上海悦五席公司、山东五席公司原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山东龙创公司、上海悦五席公司、山东五席公司签订《解约协议》,约定上海悦五席公司、山东五席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前退还山东龙创公司履约保证金,上海悦五席公司、山东五席公司对债务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解约协议》签署后,上海悦五席公司、山东五席公司未按约履行退款义务。
上海悦五席公司、山东五席公司未予答辩。
山东龙创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付款回单、收据、《解约协议》,经审查,山东龙创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7月,山东龙创公司(承包人)与上海悦五席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510万元。2020年7月9日,山东龙创公司支付上海悦五席公司履约保证金510万元。2020年7月14日,山东龙创公司(承包人)与山东五席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500万元。2020年7月17日,山东龙创公司支付山东五席公司履约保证金500万元。之后,山东五席公司(甲方)、上海悦五席公司(乙方)、山东龙创公司(丙方)签订《解约协议》,约定:甲丙、乙丙之间签订的上述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自动终止。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于2021年6月30日前归还丙方保证金500万元,自2020年7月17日至2021年7月30日的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甲方逾期未还,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计算违约金,直至还清所有欠款为止。乙方于2021年7月30日前归还丙方保证金510万元,自2020年7月9日至2021年7月30日的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乙方逾期未还,以5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计算违约金,直至还清所有欠款为止。甲乙方承诺:原合同已解除、丙方不存在任何违约的情形,如存在不予追究;按本解除协议约定偿还欠款,如未按时偿还上述欠款,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丙方其他损失。山东五席公司、上海悦五席公司未按上述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山东龙创公司、山东五席公司、上海悦五席公司签订的《解约协议》合法有效。山东五席公司、上海悦五席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山东龙创公司有权要求山东五席公司、上海悦五席公司返还相应保证金并偿付相应利息、违约金及保全保险费损失。《解约协议》约定乙方于2021年7月30日前归还丙方保证金510万元,自2020年7月9日至2021年7月30日的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根据上下文分析,此处“500万元”应为笔误,实际应为“510万元”。当事人未约定逾期利率,山东龙创公司主张山东五席公司、上海悦五席公司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解约协议》中山东五席公司、上海悦五席公司关于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承诺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应将其认定为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山东龙创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对山东五席公司、上海悦五席公司关于对外担保的公司决议进行了审查,无证据证明山东五席公司、上海悦五席公司通过了关于对外担保的公司决议,债权人及保证人均有过错,上述保证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根据当事人的过错情况,本院酌定,保证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山东五席公司、上海悦五席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相应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本院对山东龙创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悦五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龙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10万元、利息(自2020年7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违约金(自2021年7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计算)及保全保险费损失9150元。
二、被告山东五席文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悦五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款项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山东龙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告山东五席文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龙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00万元、利息(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违约金(自2021年7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计算)及保全保险费损失9000元。
四、被告上海悦五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五席文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第三项款项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山东龙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山东龙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21)鲁0191民初6597号案件受理费49518元,减半收取计247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悦五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五席文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14879.5元,被告山东五席文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剩余14879.5元;(2021)鲁0191民初6599号案件受理费50320元,减半收取计251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悦五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五席文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15080元,被告上海悦五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剩余150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肖 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晓星
书 记 员 彭薪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