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深圳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22007号之二
原告:***,男,1964年1月22日生,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女,1966年11月19日生,住上海市奉贤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彬,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聂黎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静,上海市汇业(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莉,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上海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石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寿保,男。
原告***、***与被告深圳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顾煜麟
审 判 员  周 珣
人民陪审员  杜立峰
书 记 员  杨丹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