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20民初22023号
原告:***,男,1964年1月22日生,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女,1966年11月19日生,住上海市奉贤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彬,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聂黎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静,上海市汇业(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莉,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上海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石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寿保,男。
原告***、***与被告深圳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顾煜麟
审 判 员
周 珣
人民陪审员
陈 民
书 记 员
杨丹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