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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深圳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5民初30420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轻纺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萧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 原告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2025年5月6日,原告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40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陈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