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5民初30420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轻纺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萧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
原告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2025年5月6日,原告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40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陈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