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302号
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来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来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