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91民初6794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棉棉,广东法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博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202号202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爱事思笛(广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南翔三路6号。
法定代表人:SEOYOUNBEOM(***)。
被告:广州永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观虹路10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博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爱事思笛(广州)电子有限公司、广州永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2022年6月1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爱事思笛(广州)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2023年1月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