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2民初7842号
原告:上海晨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水闸南路260号1幢23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61889129B。
法定代表人:敖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富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娇,重庆富乐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秦川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翠晴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9814934E。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晨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秦川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晨昆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晨昆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30元,减半收取2265元,由原告上海晨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万园薇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