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2民初7838号
原告:上海晨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水闸南路260号1幢23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61889129B。
法定代表人:敖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富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娇,重庆富乐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长安秦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翠晴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293819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晨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长安秦川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上海晨昆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晨昆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上海晨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