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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顺智石材经销处与山东润昌园林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02民初4399号
原告:济南市历城区顺智石材经销处,住所地济南市。
被告:山东润昌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被告:山东出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顺智石材经销处与被告山东润昌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出版集团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以和解方式解决该纠纷,原告济南市历城区顺智石材经销处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润昌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出版集团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历城区顺智石材经销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市历城区顺智石材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50元,减半收取3175元,由原告济南市历城区顺智石材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温进才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申梓诺
书记员万传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