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02民初3450号
原告:**,女,某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慕鑫禄,山东南山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润昌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高麦玲,职务不祥。
原告**与被告山东润昌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30元,减半收取计576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牟宗伟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刘西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