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镇江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淮安市旅游汽车出租公司、淮安市淮安区供销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803执监3号
申请人执行人:镇江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王兴扣,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淮安市旅游汽车出租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夏军林,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淮安市淮安区供销合作社。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田学高,该合作社主任。
本院在执行镇江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淮安市旅游汽车出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镇江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以本案被执行人的投资人、主管部门无偿接受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追加淮安市淮安区供销合作社为被执行人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于2018年8月5日作出(2014)淮法执字第16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淮安市淮安区供销合作社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其接受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定作出后,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需要变更、追加当事人时,在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对不服裁定的救济途径。而该裁定书作出程序未按此规定进行,应当予以纠正。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于于2018年8月5日作出(2014)淮法执字第1625号《执行裁定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祝 武
审判员 季学平
审判员 贺同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郑小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