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

经济开发区展宏五金机电商行、怀化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执22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经济开发区展宏五金机电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怀化市经开区机电市场1栋A面16号。
经营者:谭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森,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怀化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石门路与坨院路交汇处东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祖科。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青波(特别授权),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执行经济开发区展宏五金机电商行与怀化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经济开发区展宏五金机电商行与被执行人怀化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里约定的履行时限较长,该案的申请执行金额需在较长周期内才能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做终结执行结案,故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该案的申请执行金额需在较长周期内才能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1202执22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礼
审判员 汤长青
审判员 赵振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王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