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执354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鑫烨美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金洲新区金水东路(湖南鑫烨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内)。
被执行人:怀化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石门路与坨院路交汇处东北侧。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鑫烨美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怀化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182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宁乡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怀化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通过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等情况。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鑫烨美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怀化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签订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2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交了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
根据执行的实际需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182执3544号执行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怀化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文 学
审 判 员 谢寅斌
审 判 员 严 曦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 超
书 记 员 张海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