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

怀化市大鼎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与怀化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202执恢76号 申请执行人:怀化市大鼎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西路新天地7栋1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MN1109。 法定代表人:舒均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怀化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石门路与坨院路交汇处东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5LPR8D。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怀化市大鼎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怀化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2021)湘1202民初6615号民事调解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一直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其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金融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于2023年3月27日当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当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3年4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98758.06元,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武 审 判 员  银 燕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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