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

经济开发区某某建材商贸行与怀化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202执恢50号 申请执行人:经济开发区**建材商贸行,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济开发区武陵山现代商贸物流一期第A2幢3层3034号,统一信用代码:92431200MA4PM8B920。 被执行人:怀化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石门路与坨院路交汇处东北侧,统一信用代码:91431200MA4L5LPR8D。 申请执行人经济开发区**建材商贸行与被执行人怀化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1202民初841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限制高消费申请,因被执行人案外未按协议履行,现申请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恢复执行。 2023年3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3年2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2年3月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4305××××0112账户内有存款2150.8.3元,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8201********账户内存款8598.95元,于2022年5月27日划拨了怀化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305××××0112账户内存款2150.83元以及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8201********账户内存款8598.95元并打入了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上。被执行人工商、证券无可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亦无公积金、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2022年2月15日,本院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在本市无房产登记信息。 2022年5月3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了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暂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 武 审判员  银 燕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