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执2545号
申请执行人:怀化市峰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新天地城市广场7栋24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PE86G4X。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怀化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石门路与坨院路交汇处东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5LPR8D。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怀化市峰扬商贸有限公司与怀化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于2022年10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1202执25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银 燕
审 判 员 周 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钟 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