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执707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鑫鼎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
法定代表人:许洪和。
被执行人:成都广达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益新大道**石羊工业园**楼**iv>
法定代表人:康永淮。
成都市鑫鼎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广达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据(2019)川0116民初903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成都广达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按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54844元,未执行到位。
执行过程中,我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银行、工商等财产,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成都广达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永淮限制高消费。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鑫鼎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向 彬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缪 锦
书 记 员 苏思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