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广达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亚力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广达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执237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亚力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长江路二段14号宏昌佳苑。

法定代表人:唐静,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广达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中和大道三段281号。

法定代表人:康永淮,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四川亚力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力盛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广达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达新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达新网公司未主动履行本院(2021)川0116民初13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亚力盛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395.63元,执行费356元,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广达新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职权对其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广达新网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冻结广达新网公司银行账户,并依法将广达新网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永淮)限制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亚力盛公司后,其表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蒋 尧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蕊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