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3执31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迈思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东坑大道南365号。
法定代表人:魏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嘉成,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广达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中和大道三段281号。
法定代表人:康定淮。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2020)粤1973民初6934号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1年1月26日。
三、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18140元、利息49470元(暂计)、迟延履行利息1119.8元(暂计)、受理费4907元。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情况。
本院依据(2021)粤1973执3105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3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成都广达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开设的2001014210043735、2001014850011320、630393652账户存款,冻结期限自冻结之日起至2022年3月17日止,上述账户为轮候冻结。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经依法告知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人名单。
申请执行人若需要对上述账户进行续冻,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而导致该账户因冻结期限届满而自行解冻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973执33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志文
审判员 冼钊龙
审判员 杜星恒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麦锦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