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广达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都广达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执129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
法定代表人:黄勤。
被执行人成都广达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益新大道**石羊工业园**楼**
法定代表人:康永淮。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成都广达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2021)川0105行审31号、成公积金责限字第(2020)第242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为5064元及执行费。
执行中,本院执行到位标的259.42元。冻结了被执行人成都广达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10月12日,上述冻结资产均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成都广达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1)川0105行审31号、成公积金责限字第(2020)第242号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克亚
审判员  李 靖
审判员  吕 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依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