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广达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嘉泰电子有限公司、成都广达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执55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嘉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牧渔二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罗泽荣,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成都广达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中和大道三段281号。
法定代表人:康永准,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成都嘉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广达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2021)川0116民初73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成都嘉泰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8846.50元,执行费933元,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传统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资产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成都籍车辆两台,但均为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的其他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成都广达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永准)限制高消费,同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成都嘉泰电子有限公司,其表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蒋 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蕊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