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广达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焊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广达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441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焊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双流西南航空港工业集中区空港一路二段536号。
法定代表人:李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四川显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广达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益新大道288号石羊工业园二号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康永淮,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2021)川0191执4411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本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异议。鉴于上述执行情况,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191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希孝
审判员  吴广宇
审判员  何 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鑫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441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焊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双流西南航空港工业集中区空港一路二段536号。
法定代表人:李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四川显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广达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益新大道288号石羊工业园二号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康永淮,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2021)川0191执4411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本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异议。鉴于上述执行情况,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191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希孝
审判员  吴广宇
审判员  何 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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