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成都某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91民初6511号
原告:成都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诉讼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成都某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