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标能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标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买买嘉(重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5民初12241号之一
原告:重庆标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白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54081981D。
法定代表人:陈双,总经理。
被告:***(重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重,注册地重庆市江**北城天街****12-6信用代码91500105MA5YNG2D5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重庆标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重庆标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标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标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标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桂红
审判员肖学富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