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4财保228号
申请人:江苏安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Q563PXF,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青虹路**。
法定代表人:李艳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东,江苏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锡麦粮油装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MPN091G,住,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城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明明。
申请人江苏安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锡麦粮油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安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锡麦粮油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江苏安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安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无锡锡麦粮油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刻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牛文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金 舟
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