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锡麦粮油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安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锡麦粮油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4民初6994号
原告:江苏安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艳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东,江苏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锡麦粮油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明。
原告江苏安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绿公司)与被告无锡锡麦粮油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安绿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安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莹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