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3民初1304号
原告:宁波恒源轴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区星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668478602A。
法定代表人:王荣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男,197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群法,浙江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力安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翠竹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96397883。
法定代表人:谢永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继明,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钦杰,河南民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恒源轴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力安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宁波恒源轴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恒源轴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恒源轴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11399元,减半收取5670元,由原告宁波恒源轴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 文 姬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许 驰 秋
书 记 员 王佩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