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顺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5323盐城顺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利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925民初5323号******
原告盐城顺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安年,盐城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中利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孙发祥,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盐城顺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利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盐城顺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盐城顺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