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1民初6671号之一
原告: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玉海东路136号3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创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大周路32号D2幢南10楼0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创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后,原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需要转为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6月2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73元、财产保全费1735元,均由原告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叶 虹
书 记 员 叶 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