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1民初667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玉海东路136号3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创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大周路32号D2幢南10楼0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创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作出(2022)沪0101民初667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创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43045.60元,冻结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创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43045.6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叶 虹
书 记 员 叶 虹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