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峰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与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青执恢18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生物科技产业园经四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张武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尚青春,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西关大街永和大厦B座9楼。
法定代表人:刘芳,该公司总经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民一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民一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毅民
审判员  卢 庆
审判员  邵凤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中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