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青0104执947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煤业集团民意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峰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恒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青0104民初16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36000元,我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青海峰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执行线索,称被执行人青海恒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青海方升建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到期工程款。本院于当日向第三人青海方升建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被执行人青海峰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青海方升建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本案案款36000元给付申请人,并将执行费440元交至法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青0104民初16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本案执行费44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8)青0104执94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