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2民初6407号
原告:陕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第一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2MA75A1QG8U,营业场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南山东路68号中惠国际汽配城A22-15号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峰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93138K,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59号申宝大厦107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第一分公司与被告青海峰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陕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第一分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第一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第一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98元,减半收取计1749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