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2802民初209号
原告:***,男,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现住青海省德令哈市。
被告:青海峰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59号申宝大厦107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93138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现住四川省盐亭县。
原告***与被告青海峰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