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2民终123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粤海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水库社区东湖二路68号粤海水务1号楼整套。
法定代表人:**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粤海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海水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21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提出的关于支付在职期间全部加班工资,支付应休未休产假期间工资差额、2020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2020年应涨工资和应发奖金,以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在职期间加班的事实客观存在,***所提交的工作台账等证据对此均有体现。***自2013年10月7日入职北京粤海金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海金信公司),并于2019年6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任财务经理,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因集团及所属公司部门架构和工作安排,***虽仅是部门财务经理,但承担了每月必须完成的集团公司相关财务业务系统、财务共享,上级公司的部分财务业务事项,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指令分派的财务相关工作事项,且无论是否在法定工作时间,粤海金信公司均要求***严格执行上级工作安排,并保质保量,按时提交工作成果。因此,***于2013年10月7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长期、持续、超负荷的工作日延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但未足额获得加班工资。企业主体注销后,粤海水务公司及粤海金信公司仍在2021年1月期间给***安排大量工作。二、由于粤海金信公司没有其他人员分担***的工作量,***自2015年5月4日产后出院即在家远程办公,5月20日返岗上班,未能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休产假,***已经提交了充分的产假期间工作的证据,粤海水务公司应支付***应休未休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三、***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5885.45元,2020年度10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数额应为23802.71元,一审判令支付的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金额不足。四、***在一审中已提交粤海金信公司基本工资总额的相关制度及岗位职责考核、奖金发放相关制度,按照该制度和工资发放惯例,粤海金信公司对***的工资存在每年增长情形,粤海水务公司***向***支付2020年应涨工资12150元及应发奖金3722.67元。五、粤海金信公司在解散、清算过程中及注销后依旧正常经营,粤海金信公司为规避劳动用工风险而注销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粤海金信公司办理简易流程注销,注销程序违法,***从未担任过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一职,对清算注销工作不知情,以致未能在清算公示期内提出相关异议,***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粤海水务公司辩称,对一审判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有异议,但未上诉。不同意***的各项上诉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粤海水务公司支付2021年1月工资21380元;2.粤海水务公司支付2013年10月7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作日加班工资384258.7元、周末加班工资841310.84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93708.28元,总加班工资1319277.81元;3.粤海水务公司支付未休年假(2013-2017年、2020年)工资254801.31元;4.粤海水务公司支付应休未休产假(2015年4-7月)的工资差额108507.91元;5.粤海水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38749.25元;6.粤海水务公司支付2020年应涨工资12150元、应发奖金37224.67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3年10月7日入职粤海金信公司,任职会计,双方先后签订了三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分别为2013年10月7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2016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2019年6月3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020年8月25日,粤海金信公司的股东即粤海水务公司董事会决议设立粤海水务北京分公司,注销粤海金信公司,将粤海金信公司原职能优化纳入新设立的粤海水务北京分公司。全体员工会议纪要显示:2020年12月1日,粤海金信公司召开全体员工会议,会议内容为(一)就粤海金信公司终止法人资格,提前进行清算有关事项传达上级单位指示……。(二)就涉及公司职工人员安置的具体方案进行商讨。1.总部授权指定有关人员,代表总部负责整体人事相关安置安排;2.根据简历、人事档案、薪酬统计、职级职等、考勤和考核情况进行分析,基于相关分析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制定具体安置方案并商讨通过。会议表决事项1.全体股东及员工一致同意粤海金信公司提前进行清算,同时开始办理有关法人主体注销手续,拟定于2020年12月31日完成公司主体注销程序;2.全体股东及员工一致同意本次会议拟定的人员安置方案,对此方案不持异议。下方有***等人手书签字。2020年12月7日,粤海金信公司向工商局提交《全体投资人(发起人)***》申请注销,2020年12月25日税务结清,2020年12月30日准予注销。此间,粤海金信公司就安置问题与员工进行协商,但与***的协商迟迟未能达成一致。
2021年1月18日,粤海水务公司通过集团邮箱向***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载有“根据省国资委关于优化公司组织结构,压缩管理层级、减少法人单位的有关要求,经上级机关批准,北京粤海金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定启动解散清算程序,并注销法人主体资格。公司已经于2020年12月1日召开全体员工会议,并于会上将公司解散、员工劳动合同安置方案等事宜告知全体员工。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月15日,公司曾主动、多次联系您洽谈补偿方案,但始终未收到您正面、积极的回复。有鉴于此,公司正式通知您: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撤销法人主体资格的,劳动合同终止。您的《劳动合同书》于2021年1月15日终止;二、公司将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的规定向您进行补偿,并正常结算2021年1月工资(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三、您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后五日内主动联系公司有关负责人,并自行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清理个人办公用品、领取补偿款,逾期将视为您自行放弃上述权利,您的个人物品也将作无主物处理”,落款为粤海金信公司及2021年1月15日日期。2021年1月29日,***进行了粤海金信公司的会计移交。
2021年5月7日,***就本案争议事项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西劳人仲不字[2021]第15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遂提起本案诉讼。
关于工资,***称其工资构成为月基本工资、月绩效、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加班费、十三薪、年终绩效。其中,月基本工资虽合同约定为12880元,但实际履行中为12577.5元;月绩效不固定,基本在6000元以上,按照员工管理制度通过考核发放;取暖费发放区间为每年11月至次年1月,每月480元;防暑降温费为每年6-9月,每月200元;加班费按实际出勤情况计算;十三薪根据12月工资的一倍计算;年终绩效根据集团考核文件计算发放。当月工资于每月25日左右银行转账发放,按自然月计薪,工资实际发放到2020年12月,其实际工作至2021年1月29日。另,2020年其应涨工资12150元、应发奖金37224.67元。粤海水务公司对***上述的工资发放方式及周期认可,对工资构成及标准不认可,称***工资按应合同约定,第一份合同约定基本工资6000元、第二份8400元、第三份11000元、最后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2880元;***实际工作至2020年12月30日粤海金信公司注销,2020年1月1-15日期间继续从事收尾工作,该期间工资已支付;不存在***主张的涨工资,劳动合同及公司制度中均未规定每年应涨工资;粤海金信公司存在月绩效和年终绩效,亦曾向***发放,对之前已经发放的部分认可,2020年12月粤海金信公司已经注销,不可能再有年终奖,且往年亦是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发放年终奖,粤海水务公司作为股东并不清楚具体发放方式。
***就其主张提交2013年10月至2020年12月工资表,2019年奖金表、《关于北京粤海金信投资有限公司发放2018年奖金的通知》、《关于发放北京金信2019年度拓展奖金的通知》、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支付单,工作视频、微信聊天记录、关于2015年度基本工资总额的通知(复印件)、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关于计划财务部员工岗位职责考核办法的通知(复印件)。工资表显示2013年至2020年9月的月工资数额及构成,其中2019年6月起的工资构成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年底双薪。粤海水务公司对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2019年奖金证据显示***2018年的运营奖金6320元、2019年拓展奖金12454元,总额18774元。粤海水务公司对真实性认可,称只能证明2019年奖金情况,且并非2019年年终奖,不能作为2020年发放奖金的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奖金发放根据公司业绩确定,2020年粤海金信公司注销无发放奖金计划。工作视频证明***实际工作至2021年1月29日。粤海水务公司对视频的真实性不确认,称电脑系统的时间可以更改,***何时打开电脑无法确定。微信聊天记录分别为与行政人事兼出纳**然及***信群的聊天记录,与**然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然于2021年1月20日发送12月现金银行账,并称“现在凯德大厦防疫比较严峻,需要在家办公至周末,您明天别过来了,不知道***不会封”“现在商场已经封了”;微信群聊记录显示2018年11月30日,***称“**,2018年金信公司基本工资增长报告申请***上报水务人事部”,**回复“好”。粤海水务公司对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关于2015年度基本工资总额的通知显示广东天河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批准粤海金信公司2015年基本工资总额为57.24万元;粤海水务公司对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称无法证明工资应每年增长。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显示***工资、奖金实发情况。粤海水务公司对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计财部员工考核办法第二条规定,员工岗位职责考核表实行每月考核打分,满分为100分,并有考核程序及考核评分办法。粤海水务公司对真实性不认可。
粤海水务公司就其主张提交劳动合同、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付款)。劳动合同显示***起始工作时间为2013年6月1日,2016年6月1日任职财务经理。2016年6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11000元,2019年6月3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约定月工资12880元。附件《劳动合同补充条款》均约定“本合同约定的工资、依法律应缴付的社会保险及其他法定费用单位承担部分、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应发的经济补偿,甲方应依照合同及法律及时发放缴付。除此以外,甲方没有义务、责任发给乙方任何其他酬金、费用、福利。奖金是否发放及发放金额,由甲方依据公司业绩,乙方工作表现、业绩,按甲方有关制度决定。奖金、津贴、补贴、年***不列入计发加班工资等的基数”。***对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付款业务回单显示2021年2月1日支付***252429.05元,摘要及用途均载为“补偿款”,客户附言为“劳动合同终止补偿+一月工资补偿”。粤海水务公司主张该款由四笔款项构成:1.2021年1月1-15日工作补偿8600元(对应10天工作);2.额外支付2021年1月全月工资25885.45元;3.终止劳动合同补偿(25885.45元×7.5年=194140.9元);4.2020年10天未休年假补偿23802.7元,共计252429.05元。***对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诉讼中,双方均认可***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5885.45元。
关于加班,***称其执行标准工时制,工作时间为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正常休息,有考勤制度,但未执行,平时加班需向人事部提交纸质的加班申请,如果有邮件、微信、QQ群通知则无需提交书面加班申请,2013年10月7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其存在加班,粤海金信公司未支付加班费。粤海水务公司称因粤海金信公司人员只有三、四个人,无考勤制度,未严格要求上下班时间,***在粤海金信公司批准和安排下有过加班,但已在每年最后一个季度结清当年全部加班费,***主张的加班均未向公司申请,也并非公司安排,加班是其自行备注,故均不予认可。
***就其主张提交2013-2021年工作台账(附光盘)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存在工作日加班1948小时,周末加班3308小时,节假日加班317小时。粤海水务公司对工作台账及光盘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系***自行制作,且没有准确的时间记录,可以编辑。***称微信聊天记录的对方为**及***(负责工资表制作),与**的聊天记录内容显示**指导其写材料,称可以举出从未休假、带病坚持工作、经常加班等很多例子,顺着这个逻辑会越写越多;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存在如下对话:2020年10月22日“**,10月加班你报几天?”“国庆三天”;“哎呀,那少给你算了三天”“四号是供水和粤投打电话叫我加班……我全有记录,集团财务也能证明,因为后台要集团的人才有权限,我加班实际加了四天,可以查系统,都有日期”;2020年12月11日,双方对话为“已经没有加班费额度了大家都不发,但你可以继续写加班申请”“我加班!老板都说必须给,我今天又跟***说了,什么额度,供水只看人工成本总额”“加班费预算额度,没有预算了,不是我不发,你和总部申请预算外,总部批了我就发,不然拿空气发吗,我们多少预算你又不是不知道,你拿每个月的工资表对一下就知道了,还剩一分钱我都发给你”。粤海水务公司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粤海水务就其主张提交粤海金信公司《人员薪酬福利管理办法》及2013年10月-2020年12月工资表。其中,《人员薪酬福利管理办法》之“6.薪资调整”规定“根据上级公司核定的薪资总额决定调薪幅度及范围。薪酬调整分为整体调整和个别调整。整体调整即**,通过调整薪资基数,整体调整薪酬水平;个别调整主要指薪酬级别的调整,如根据职位变动、特殊贡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等对员工职位工资进行的调整。6.1**1.年度增资≤0时,整体保持薪酬水平不变;2.年度增资>0时,在满足公司正常运营情况下,通过调增薪资基数,整体提高薪酬水平”;……“7.3加班工资”规定“公司不鼓励员工加班工作,如因工作需要加班的,由各部门内部自行安排加班、顶班和调休。如果确属工作需要安排加班的,且又无法安排补休的,应详细填写《加班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前交由行政人事部及分管领导审核,并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安排加班和计发加班工资”,粤海水务公司称该制度在办公系统中公示。***对真实性不认可,称不知道该办法。工资表显示2013年10月-2020年12月粤海金信公司为***发放工资情况,证明发放了工作期间的加班费及2015年的产假工资。其中,2013年至2017年于每年第四季度发放加班费,2018年至2020年大部分月份存在加班费。***对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关于年假,***主张其2013年至2017年每年应休年假10天,2018年至2020年每年应休年假15天,2017年之前及2020年年假均未休,粤海金信公司亦未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粤海水务公司则称***2013年至2020年每年应休年假10天,不清楚***2013-2017年期间的年假情况,且该部分年假已过诉讼时效,2020年10天未休假已支付补偿23802.7元。
关于产假,***称其于2015年4月30日生产应享98天产假,但其在生产当天还在给公司发报表,生产后因公司无人分担其工作,于2015年5月4日起在家远程办公,5月20日返岗上班,而公司仅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未支付其未休产假的工资。***就其主张提交小微企业税务报税表报税复印件、SPA授权登陆审核备查薄复印件、2015年账务报告复印件。粤海水务公司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表示对***产假情况及返岗上班时间不清楚,称粤海金信公司已支付***产假工资54903元,不同意支付额外的二倍工资。
关于粤海金信公司的注销,粤海水务公司称***作为财务人员参与了粤海金信公司的注销工作。***不予认可,称粤海金信公司注销委托第三方进行,其并未参与。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劳动关系,双方在诉讼中均认可***的入职时间为2013年10月7日,粤海金信公司的注销时间为2020年12月30日,故法院确认***与粤海金信公司在2013年10月7日至2020年12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粤海金信公司注销前后,双方已对安置问题进行协商,***在粤海金信公司注销后所从事的相关工作仅为公司注销的后续事宜,故***与粤海水务公司之间无劳动关系,但粤海水务公司作为粤海金信公司股东及清算义务人,应就粤海金信公司注销后的未尽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要求支付2021年1月工资21380元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双方对于***实际工作截止时间各执一词。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应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粤海水务公司未就其公司所述***实际工作至2021年1月15日提交充分证据,而***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1月15日之后其仍在继续工作,结合2021年1月29日***进行会计移交,法院对***的主张予以采信,确认***实际工作至2021年1月29日,粤海水务公司应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9日期间的劳动报酬。
关于***要求支付2013年10月7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作日加班工资384258.7元、周末加班工资841310.84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93708.28元,总加班费1319277.81元的诉讼请求。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对其主张的加班情况提交的工作台账系其单方记录,粤海水务公司不予认可,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亦不能证明其实际加班情况,***对所述具体加班情况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而粤海水务公司提交的2013年10月至2020年12月工资表显示粤海金信公司已支付双方劳动关系期间的加班费,与*****不符,法院对***所述不予采信,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2013-2017年、2020年)工资254801.31元的诉讼请求。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200%福利部分)诉请的仲裁时效期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考虑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点,劳动者第一年的带薪年休假可以在当年度及次年度期间内享受,在当年度及次年度均未享受的,第三年1月1日即为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第一年年休假权利已被侵害之日,仲裁时效从该日起算,劳动者可在第三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一年期间内向用人单位主张第一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至第三年12月31日,一年仲裁时效期间已满,此后劳动者再主张第一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均已超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本案中,***于2021年5月7日就2013-2017年年休假主张权利,已经超出了法定的一年仲裁时效期间,故法院对其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关于2020年的年假,***主张本年应休年休假15天,高于粤海水务公司认可的10天,***应对此进行举证,现其未提交相关证据,法院按10天核算***2020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
粤海水务公司在诉讼中称已支付***劳动合同终止补偿、2021年1月工资、2020年10天未休年休假补偿,并提交2021年2月1日的付款回单,但该回单的备注为“劳动合同终止补偿+一月工资补偿”,未显示含未休年休假补偿,故法院对粤海水务公司主张该款构成中含有未休年休假补偿不予采信。经法院核算,粤海水务公司支付该款金额高于***应得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2021年1月工资,故无需再行支付,但仍应支付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核算。
关于***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粤海金信公司依法注销终止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属于应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粤海水务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要求支付2020年应涨工资12150元、应发奖金37224.67元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未提交证据证明其2020年应涨工资12150元、应发奖金37224.67元,法院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要求支付应休未休产假(2015年4-7月)的工资差额108507.91元的诉讼请求,粤海金信公司已依法支付***产假期间工资54903元,***称其未休产假未提交充分证据,其要求支付应休未休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广东粤海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20212.52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补充提交其自行记录的2013年10月至2021年1月期间的财务工作完成进度台帐,各种布置、协同工作的邮件、通知、微信记录,若干申请审核表单、记账凭证、报告说明等工作资料,电子业务系统工作界面,以及岗位职责考核办法、业务管理规定通知,主张按粤海金信公司及集团财务部要求,其工作中必须建立各种台账记录工作内容,以便上级随时抽查和稽核财务部门工作是否严格遵循国家法规和集团制度,更好的跟踪财务工作进度等事宜,并作为财务工作业绩考核和评分使用;其提交的包括员工考核制度、工作平台限时锁定等证据可以体现基本每个任务邮件均有完成时间要求,每个月末至次月初基本上都存在超高强度的工作量,其在职期间长期存在工作日延时、休息日、法定节日加班的情形;因集团及所属公司部门架构和工作安排,其身兼多职,承担了每月必须完成的集团公司财务系统SAP、HFM、ERS、财务共享、北京用友财务系统进行的财务核算、审核工作,粤海水务OA-资金月预算收支审批,粤海水务0A-法务系统及粤海水务0A-财务共享票据扫描、审核,北京税务申报、集团公司各类审计、稽核、清产核资、产权登记、税务风险、自查自纠、人工成本、档案保管、保障及维护财务系统(VPN、SAP、HFM、EBS、OA、Outlook、用友财务系统、国资委久其、国资委预算软件等)正常工作、行政后勤等事项。同时,其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及部门的制度和文件要求完成工作,否则考核时会扣工资。粤海水务公司不认可***上述补充提交的材料为新证据,主张真实性无法核实,不认可证明目的及与诉讼请求的关联性。
此外,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在粤海金信公司先后从事会计、财务经理岗位工作,粤海金信公司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月支付***相应劳动报酬,且在工资支付记录中亦有支付***相应加班工资的记载。现***虽提交载有其工作内容的完成进度记录台账、邮件通知、微信记录、工作资料,以及相关制度文件、考核要求,并自行整理统计工作日延时、休息日、法定节日工作时间要求补付加班工资,但粤海水务公司对***所述的加班工作情况不予认可,而***提交的工作内容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在粤海金信公司已付加班工资之外另存在加班情况,以及粤海金信公司欠付其加班工资情况,故一审法院对***关于加班工资的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以其任职粤海金信公司财务经理岗位所承担的工作涉及集团公司、上级公司及相关部门指令分派的大量事项,工作内容繁多,且工作制度要求严格,并有完成时限等理由,主张其所统计的工作日延时、休息日和法定节日工作时间均系客观存在的加班,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称其2015年产假期间工作未休假,粤海水务公司不予认可,而***提供部分工作资料并不足以证实其未休产假的主张,故***要求支付应休未休产假期间工资差额的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以2020年的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计算***该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金额符合法律规定,***以双方在庭审中所述的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金额主张一审判令支付其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不足额,本院不予采纳。现亦未有证据显示粤海金信公司对***作出上调2020年工资及发放奖金的意思表示,***以薪资福利制度中有关薪资调整机制的内容,以及以往年份存在工资增长及奖金发放情形为由,要求支付2020年应涨工资及应发奖金,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粤海金信公司因股东决议解散而申请企业注销,亦依法制定职工安置方案与***进行协商,在双方协商迟迟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粤海金信公司预留相关费用,依法办理注销,并由粤海水务公司作为注销企业股东及清算义务人处理遗留事项,以及粤海水务公司通知***劳动合同终止,同时将依法核算的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后续提供劳务期间报酬一并向***支付的做法,不违反法律规定。***所述粤海金信公司注销程序违法,损害其劳动合同权益的主张,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对于***要求支付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严 勇
审 判 员 张 洁
审 判 员 庞 妍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余 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