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烽火云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与陕西烽火云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某某裁决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民特4号 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移动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13566143J。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烽火云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4MA6THHP88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西咸新区秦汉法律服务所。 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咸阳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烽火云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烽火公司)申请撤销**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移动咸阳公司称,1、请求撤销咸阳**委员会作出的***字[2021]第8号裁决书;2、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案件事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30日签订《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协议》及《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补充协议》,约定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IDC业务服务,期限一年。协议签订后,申请人于2019年9月开始向被申请人提供IDC服务,但被申请人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即时支付服务费,截止申请**之日,尚欠服务费6863914.6元。2020年6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欠费催缴通知函》,要求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9日之前付清拖欠的服务费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并告知申请人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关停业务、**等救济措施。2020年6月8日再次向被申请人发出《关于陕西烽火云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IDC业务的欠费催缴及相关事项告知函》,告知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9日之前应完成2020年5月1日前全部欠费的缴纳,否则将关停业务。被申请人未按期缴费,2020年6月19日,申请人关停了被申请人的IDC业务。后向咸阳**委员会申请**,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擅自关停业务违约为由,提出**反请求,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业务协议》及《补充协议》已经解除,申请人向其支付违约金300万元,并要求发还机器设备。咸阳**委审理后裁决;1、移动咸阳公司与烽火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签订的《业务协议》及《补充协议》于2020年6月19日解除;2、烽火公司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移动咸阳公司支付4847464元;3、移动咸阳公司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烽火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00元;4、上述裁决第二项、第三项相抵后,烽火公司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移动咸阳公司支付2847464元;5、移动咸阳公司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烽火公司返还设备(交换机、服务器等262台);6、驳回移动咸阳公司的其他**请求;7、驳回烽火公司的其他**反请求。二、申请理由,**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咸阳**委员会**暂行规则》规定“**委员会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也可以当即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人2021年1月18日提交**申请材料,2021年2月5日作出《受理通知书》,期限长达19日,咸阳**委的受理期限明显违反《咸阳**委员会**暂行规则》,属于**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且符合《**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庭的组成或者**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程序不公开透明,拒绝当事人阅卷的合理诉求。申请人收到裁决书后,立即组织人员及委托律师前后三次前往咸阳**委调取本案案卷材料,咸阳**委均以案件不公开审理为由拒绝提供案卷材料。**裁决依据的证据系被申请人伪造,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合同项下的IDC业务计费规则均有争议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将移动西安分公司官网上对家庭宽带计费规则的截图作为IDC业务计费规则的证据提交,系伪造IDC业务计费规则证据的行为,误导咸阳**委员会将该证据作为**裁决的依据。符合《**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情形。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人开具发票,被申请人方能付款。被申请人收取了部分发票,部分发票拒收。申请人向咸阳**委提交了盖有被申请人业务专用章的发票交接签收单。但庭审中,被申请人矢口否认该业务专用章印鉴的真实性,并否认收到发票。在确有加盖被申请人业务专用章发票交接单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的**完全与客观事实相违背。作为合同收款方,申请人有何理由不向被申请人开具发票,作为大型国有企业的分支机构,申请人有何理由伪造被申请人印鉴来证明其接收发票的事实。咸阳**委在裁决中据此认为付款条件未成就,被申请人不存在违约,全盘否定被申请人的违约责任。被申请人故意隐瞒客观事实的行为,对本案公证裁决造成了重大影响,符合《**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证裁决的证据”的情形。**员在裁决该案时存在枉法裁判的情形。1、**员在被申请人未提出扣减当月服务费反请求的情况下,错误适用合同条款,裁决扣减停机当月的服务费用。2、**员在毫无法律依据的情形下,酌定违约金。**员在被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下,直接认定申请人支付200万元违约金。对此,**员一是对申请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视而不见,罔顾事实认定申请人违约停机,二是无视业务协议12.3条的约定,在被申请人违约的情况下,申请人有权终止业务,并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损失。3、**员重复认定违约金,***请人违约责任承担。就停机问题,**员先扣减当月服务费,又重复认定违约金,就同一问题重复认定违约责任。4、**员错误认定申请人对设备丧失留置权。在被申请人未按期及时支付服务费的情况下,申请人依据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对设备进行留置完全合法。对设备行使留置权并非要以申请鉴定为前提,**员认定申请人违约、没有申请对设备现值进行鉴定从而丧失对设备的留置权没有任何依据。以上情形符合《**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向规定的“**员在**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情形。综上,请人民法院撤销**裁决,判如所请。 烽火公司辩称,咸阳**委审理程序合法,不存在**法第58条规定的情形,故申请人申请请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1、关于案件事实咸阳**委已经做出客观准确的认定,且本案案件事实依据**法第58条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申请人提出的**程序问题,根据相关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法的规定和当事人选择的**委**规则,显然申请人提出的第一项第二项理由均不属于**法第58条列举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范围;2、被申请人在**程序中没有伪造证据,均系双方在业务往来中产生的证据,被申请人也没有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过程中,双方对发生的流量均认可,双方在IDC协议中未约定计量进制,申请人在官方网站上已经公示的计量定制即1mb=1024kb;3、关于公章和签收单,申请人在**中提交的盖有业务公章的单子,被申请人单位并没有该业务章,**过程中,被申请人当庭提出该公章系伪造,签收单所载明的内容没有被申请人方接收人的签名,且签收日期早于发票日期,如果是伪造,恰恰是申请人伪造证据;4、申请人第5项理由属于案件实体,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因58条内容是列举式的,故法院不对实体方面内容进行审查。综上,咸阳**委裁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法58条列举的可以撤销的事实。 申请人移动咸阳公司围绕其观点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一,咸阳**委员会裁决书,证明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在规定期限内;证据二,咸阳**委员会受理通知书,证明咸阳**委案件受理期限违反《咸阳**委员会**暂行规则》规定的受理期限;证据三,移动西安分公司官网截图,证明该截图内容并非认定IDC业务计费规则的依据,被申请人将该证据伪造成IDC业务计费规则的证据向咸阳**委提交;证据四,发票交接单、账单、催缴通知,证明申请人已按合同约定交付发票,且发票交接单上的业务专用章确系被申请人加盖。被申请人向咸阳**委隐瞒了接收发票及加盖业务专用章的客观事实;证据五,**反请求申请书,被申请人未就扣减停机当月服务费要求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提出反请求,**庭违法超裁;证据六,《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协议》,证明根据协议12.3条,在被申请人拒不支付服务费的情况下,申请人采取停机的措施符合合同约定,**员无视该条约定,将“停机”行为认定为违约行为,枉法裁判;证据七,《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补充协议》证明根据第4条,未约定遇故障停机被申请人有权不支付当月服务费,**员在裁决书中写到“若发生上述故障,不支付当月服务费”,裁定申请人承担停机的责任,与事实不符。**员枉法裁判。 被申请人烽火公司对以上证据质证认为:证据一,真实性、合法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证据二,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法第58条违反法定程序明确规定,司法解释20条也有明确规定,显然受理通知晚几天不影响正确裁决,且是在疫情期间延迟受理符合客观条件;证据三,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恰恰证明**委员会对双方流量进制问题采用的是申请人公布的流量进制,准确客观,IDC没有约定流量进制,申请人官方网站上是1M=1024kb;证据四,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这组证据是在**过程中向**委提交的,恰好说明是申请人伪造证据而不是被申请人伪造,接收单没有接收人员签名,且业务专用章不存在,从载明内容时间以及发票时间看,签收单在前,发票在后,票都没开出,接收单已经有了,相互矛盾;证据五,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双方签订的IDC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双方结算是由申请人指定联系人向被申请人联系人发送对账单,确认无误后,向申请人付款。从2020年2月到6月开始,仅是申请人***计算,没有被申请人确认,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被申请人也多次要求对账未果,根据双方约定,被申请人支付条件并未成立,不存在被申请人违约。且申请人在6月***关闭全部数据,裁决中已经做了论述,在此不重复赘述;证据六、七,两组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理由同证据五的质证意见。 申请人移动咸阳公司申请其公司分管与被申请人烽火公司业务的工作人员***、***出庭作证。 *****:公司的业务要求以发动邮件的方式将账单发送到对方公司,对方确认后要给我回复,确认金额及使用量,在发送邮件业务中未取得对方回函,所以***制作了纸质版的项目单催缴函、发票交接单、账单。其在发票交接单签名,在催缴函填写了金额,后交给其业务领导***。2019年9月账单***发送了两次,第一次是10月发送,第二次是11月发送。 *****:我们的业务前期因为都是电子邮件,没有对方回复,2020年5月11日下午,我们公司领导带着我们去对方公司,跟对方谈了些相关业务,同时把带去的催账单催缴函让对方盖章确认。去了之后和对方说明情况后,**让**一次性盖的章子。 申请人移动咸阳公司针对证人证言质证认为:***已经**这些函件均是20年5月11日下午找被申请人补签的,这也说明了发票和对账单时间矛盾的问题。刚才证人也都证实了,且公章也是在对方办公场所加盖的。被申请人否认了公章及交接的真实性。 被申请人烽火公司对证人证言质证认为:***是客服经理,***是申请人分公司经理,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且*****时旁听,且**与事实不符,且其表述20年5月11日一次性带过去,为何没有签字,他也说不出理由,故不可信。通过证人证言恰好说明该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申请人盖公章过程仅是证人***说法,具体申请人也未提供我方在其他文件上使用过盖公章。还证明了申请人不仅在**中提交虚假证据,还在今天庭审中提供虚假证据。 经合议庭评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一、二、三、五、六、七真实性予以确认,证人***旁听**庭审,故其证言不予采信,证人***证言与证据四发票交接单、账单、催缴函的形成及交接人员的签字不能形成合理的解释,不能证明其所要证明事项,故本院不予确认。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移动咸阳公司与被申请人烽火公司2019年5月30日签订《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协议》、《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补充协议》。后双方因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申请人移动咸阳公司与2021年1月18日向咸阳**委提交**申请,咸阳**委于2021年2月5日作出***字[2021]第0008号受理通知书。咸阳**委审理后于2021年8月9日作出***字[2021]第8号裁决书,裁决:1、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与陕西烽火云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签订的《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协议》及《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补充协议》于2020年6月19日已经解除;2、陕西烽火云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支付4847464元;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烽火云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00元;4、上述裁决第二项、第三项相抵后,陕西烽火云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支付2847464元;5、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烽火云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设备(交换机、服务器等262台);6、驳回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的其他**请求;7、驳回陕西烽火云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请求。移动咸阳公司不服该裁决书,向本院提起撤销**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程序是否违法法定程序;2、**期间提交的证据是否为申请人伪造;3、被申请人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裁决公正的证据;4、**员是否存在枉法裁判的情形。 《**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三)**庭的组成或者**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法规定的**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本案中,咸阳**委受理案涉**案件的期限大于其暂行规则规定的五日,但受理时限稍长并不影响**案件的实体审理,不属于能够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故对于申请人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期间,烽火公司将移动西安分公司官网上对家庭宽带计费规则的截图作为证据提交,但烽火公司系直接提交网络截图,并未对截图进行伪造和变造,至于截图所示内容是否参考,系**审理中结合双方举证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不存在烽火公司伪造证据的情形,故对于申请人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证裁决的证据,在本案涉案**案件中,**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独立的对申请人***提交的发票交接签收单等相关证据进行判断,根据证据的逻辑关系和相关法律规定决定是否采信,进一步认定其待证的相关主张和事实。这并不必然推定出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证裁决的证据,故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中隐瞒足以影响裁决公正的证据的观点,本院不予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员在**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本案中,涉案**案件的**庭成员均无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申请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员有索贿受贿的相关证据。故申请人认为**员在裁决该案中有枉法裁判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房敏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