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河县安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柳河县柳河镇采胜村村民委员会与柳河县安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5民终10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柳河县柳河镇采胜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吉林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柳河县安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柳河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柳河县柳河镇采胜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柳河县安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柳河县人民法院(2016)吉0524民初10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柳河县柳河镇采胜村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柳河县柳河镇采胜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柳河县柳河镇采胜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闽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