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鸿庆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廊坊市鸿庆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赤峰建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知民终6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廊坊市鸿庆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工业园区安中路5号。
法定代表人:张鸿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国忠,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成森,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赤峰建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牛营西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马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永,内蒙古吉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明,内蒙古千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廊坊市鸿庆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鸿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赤峰建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赤峰建和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10民初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廊坊鸿庆公司与赤峰建和公司所签订的《区域经销商销售协议》中约定“甲乙双方就廊坊鸿庆能源设备公司‘新福明’牌炊暖型清洁燃烧炉具在赤峰市有关招投标项目的销售,达成如下协议……”;以及“甲方指定乙方为廊坊鸿庆能源设备公司‘新福明’牌炊暖型清洁燃烧炉具在赤峰市区及××辖区各区、旗县区域内政府招投标项目的经销商”,可知上述销售协议目的为廊坊鸿庆公司为实现在赤峰地区的招投标项目而授权赤峰建和公司销售其产品。现赤峰建和公司主张在上述区域销售协议履行过程中,因廊坊鸿庆公司违反合同第四条第3项的约定,自行投标给赤峰建和公司造成了损失。廊坊鸿庆公司认为在其自行投标项目中,赤峰建和公司未付出任何努力,不存在任何损失。鉴于此,本案应当发回重审,在查明廊坊鸿庆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明:赤峰建和公司是否存在损失;如果存在损失,一审原计算标准是否符合公平原则等事实。在查清上述事实之后,依法对本案作出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10民初4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廊坊市鸿庆能源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69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宋 菁
审判员 梁贤勇
审判员 张 岩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