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宁0106民初5616号
原告银川建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发公司)与被告宁夏金智信息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智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智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向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应当及时支付物业费。被告金智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欠付原告物业费19890.9元未缴纳,原告已向被告进行了告知并催缴,被告应承担支付物业费的义务,对原告该项诉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滞纳金,因原被告双方未明确约定,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金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和主张的事实进行质证和抗辩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金智公司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490号IBI育成中心1号楼某室,面积为141.12平米,于2013年10月4日入住该中心;2014年10月,原告与被告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物业服务费3.70元/平方米/月,服务期限为2014年10月4日至2015年12月31日,该服务合同期满后,原被告未再续订合同,但原告一直为该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金智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原告起诉时一直未向原告缴纳物业服务费。2018年1月、2018年8月,原告对被告欠缴的物业费进行了催要,并向被告发送了律师函,被告公司员工在律师函上签字确认知悉欠费的事实,但被告对欠缴的物业费一直未与原告协商处理,也未向原告进行缴纳,引起原告诉讼。
一、被告宁夏金智信息软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银川建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费19890.9元;
二、驳回原告银川建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元,由被告宁夏金智信息软件有限公司负担300元,由原告银川建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6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宁夏金智信息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雅 娟
人民陪审员 马俊川
人民陪审员 康宁根
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