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长屏科技有限公司

航天长屏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执842号
申请执行人航天长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20号楼6层101-10室。
法定代表人蔡鹏飞。
被执行人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7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靖。
航天长屏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第1203号裁决书。因被执行人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航天长屏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所有权、车辆、对外投资,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认可财产调查结果并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人民币828534.1元、利息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第120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明珠
审 判 员 宫 亮
审 判 员 郭 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作兴
书 记 员 荣凤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