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源县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涞源县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胜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30民初741号
原告:涞源县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占新,该公司经理。
被告:南胜利,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
原告涞源县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南胜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涞源县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涞源县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涞源县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高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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