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源县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涞源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涞源县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冀0630行审7号
申请执行人涞源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赵国红,涞源县人防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颖,涞源县人防办科员
被执行人涞源县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占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涞源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涞源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对涞源县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涞人防罚决字(2016)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限被执行人涞源县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40.75万元,并处罚款2万元。被执行人涞源县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涞源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涞源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涞人防罚决字(2016)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审查认为,涞源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涞人防罚决字(2016)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涞源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涞人防罚决字【2016】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冀振鑫
审 判 员  梁晓燕
人民陪审员  陈占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栾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