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28民初7418号
原告:马馥竹,女,汉族,1982年6月10日出生,住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上海市华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安隆鑫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贤中路。
被告:深圳市乐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乐群社区。
原告马馥竹诉被告北京建安隆鑫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乐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馥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元,由原告马馥竹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