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972民初302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蒲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广东蒲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公告期间依法不计入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曾用企业名称为东莞市蒲阳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变更为现企业名称。2018年3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建设位于广东省东莞市********的大岭山广南仓储项目的桩基管桩施工工程;被告于桩基施工结束后支付60%的工程款给原告,于管桩验桩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剩余工程款。此后,原告按约定完成了合同义务。2018年7月13日,双方结算了工程量,并签订了完工结算单,确认工程款总额为209566.8元及需扣除铁板费1500元。2018年10月17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汪**汇付了部分工程款人民币108066元给原告。被告一直欠付原告工程款100000元。原告多次催款未果,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0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从2018年8月1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1月1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为9744元)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后,原告减少部分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没有答辩。
本院查明: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对原告的陈述进行抗辩的权利。
被告的商业登记资料显示:被告于2018年10月8日曾变更企业名称,被告曾使用的企业名称为东莞市蒲阳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是汪**。
2018年3月3日,**代表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劳务合同,约定:发包方是被告,承包方是原告;施工地点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施工工程是大岭山广南仓储项目的桩基管桩工程;被告于桩基施工结束后支付60%的工程款给原告,于管桩验桩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剩余工程款等。被告在劳务合同的首页加盖了印章。
原告提交了完工结算单的复印件。完工结算单显示由原告与被告的人员**等人于2018年5月16日至同年7月13日签署。完工结算单的主要内容有:工程款合计209566.8元;需扣除铁板费1500元等。原告主张:完工结算单的原件由被告保管;需扣除铁板费1500元的原因是原告在施工的过程中造成被告财物损失;原告施工的案涉工程是整体工程中的部分工程,整体工程已由被告与总发包人验收合格,原告没有参与整体工程的验收。
业务凭证显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汪**于2018年10月17日向原告汇付了部分工程款108066元。原告主张扣除铁板费1500元后被告欠付剩余工程款100000元。尚没有证据显示被告已向原告偿付剩余工程款。
以上事实,有前述证据及原告的陈述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案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为被告施工案涉工程。双方结算工程款为209566.8元,双方约定需扣除铁板费1500元,被告已付原告部分工程款108066元,被告尚未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00000.8元,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10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20年2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蒲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工程款10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从2020年2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给原告***。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94.88元,由原告***负担194元,由被告广东蒲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00.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莹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
强制执行风险提示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信用惩戒
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
1.加倍支付***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