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2民初7624号
原告:东莞市万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908021。
法定代表人:李伟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广东君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瓯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百业工业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850X。
法定代表人:薛某1。
原告东莞市万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瓯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东莞市万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东莞市瓯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万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万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瓯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7701元,原告东莞市万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万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济群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艳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