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有方空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有方空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民初1745-1748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有方空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有方空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系列案各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减半收取为各案人民币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