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13086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褚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辉,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有方空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磊。
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有方空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庆臣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宇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