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有方空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环球观筑咨询有限公司与某某有方空间国际旅行(深圳)有限公司有方建筑(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有方空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民终29632-29634号

29632-29634号案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环球观筑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楼**(呼家楼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40。

法定代表人:郭文君,总经理。

29632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29633、29634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哲维,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29632-29634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有方建筑(深圳)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深圳市华侨城东部工业区**603社会信用代码×××20E。

法定代表人:赵磊,总经理。

29632-29634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有方空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东部工业区**502会信用代码×××59T。

法定代表人:赵磊,总经理。

29632-29634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有方空间国际旅行(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华侨城东部工业区**502信用代码×××021。

法定代表人:赵磊,总经理。

上述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香禄,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环球观筑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哲维、有方建筑(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方建筑公司)、深圳市有方空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方文化公司)和有方空间国际旅行(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方旅行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三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7249-7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三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苏哲维、有方旅行公司、有方建筑公司和有方文化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一、环球公司停止侵权,删除涉案作品,同时在其微信公众号和省级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向***、苏哲维赔礼道歉,微信公众号发布时间不少于30日;二、环球公司赔偿有方旅行公司、有方建筑公司和有方文化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律师费、公证费;三、环球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判项:一、环球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管理的名称为“环球观筑”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道歉声明并保留七日,公开向***、苏哲维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二、环球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有方旅行公司、有方建筑公司和有方文化公司经济损失每案各2000元;三、环球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有方旅行公司、有方建筑公司和有方文化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每案各3000元;四、驳回***、苏哲维、有方旅行公司、有方建筑公司和有方文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环球公司上诉请求:请求重新衡量赔偿标准。

被上诉人***、有方旅行公司、有方建筑公司和有方文化公司辩称,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三案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三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赔偿的数额。环球公司认为,其使用涉案作品并未给有方旅行公司、有方建筑公司和有方文化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故无须赔偿经济损失;且***、苏哲维、有方旅行公司、有方建筑公司和有方文化公司未及时与其沟通协调,否则可以避免司法流程,故其亦无须承担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环球公司存在侵权行为,且环球公司与有方旅行公司、有方建筑公司、有方文化公司属于同业竞争关系,环球公司主张其侵权行为未造成经济损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在***、苏哲维、有方旅行公司、有方建筑公司和有方文化公司未能证明实际损失或环球公司违法所得数额的情况下,一审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知名度、环球公司的侵权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酌定环球公司赔偿损失每案2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环球公司主张其无须向有方旅行公司、有方建筑公司和有方文化公司支付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酌定维权合理开支为每案3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环球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三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上诉人北京环球观筑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    珠

审判员 黄  玮  娜

审判员 刘  灵  玲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范馥馥(兼)

书记员 王昱 ( 兼)